审理稿件是编辑人员的经常性工作,对实现办刊宗旨、保证学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 审稿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标准
1.稿件的政治观点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
2.学术观点新颖,运用材料准确可靠,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应用价值;
3.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文字表达合乎规范。
二、基本程序
1.统一登记。凡来稿均须统一登记注册。登记内容包括稿件名称、来稿日期、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出生年、籍贯,职称,研究方向。作者所附函件应附在稿件后面。
2.初审。由责任编辑负责,初审除按以上基本标准进行外,还应审查:(1)稿件是否符合本刊的征稿和载文范围。(2)重大科技成果论文是否通过了单位的保密审查(有无证明)。凡初审认定不宜刊用者,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编辑部主任汇报,并及时以编辑部名义答复作者和退稿。初审通过的稿件应及时安排复审。
3.复审。由编辑部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负责复审,复审者应按照"审稿意见书"要求,认真对稿件的学术水平把关,并写出实事求是的审核意见。
4.初选稿件。由主编、副主编根据报道计划和每期的内容重点从通过初审和复审的稿件中遴选每期拟刊用的稿件。
5.终审。由编委会主任对初选出的每期稿件做出终审决定,并交编排部进行编辑加工。
三、基本要求
1.审理要及时。责任编辑在接到稿件1个月之内,必须提出初审意见;编辑部 3个月内应对稿件做出取舍决定,并及时通知作者。
2.选用要准确。坚持"择优选用"的原则,杜绝一切关系稿、人情稿。根据学报的办刊宗旨 、编辑计划和特色要求,挑选出质量较高的稿件。鉴于学报自身的性质,审理外单位稿件标准要高,选用要严。
3.注意保密。凡送请有关专家复审的稿件,审稿人及其结论性意见不得向作者或其他人透露。